四川拓展培訓方案(廣東拓展訓練)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精神,按照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方案》要求,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形成《成都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指導標準(試行)》(以下簡稱《設置指導標準》)并于近日印發。
一、指導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對標整改
督促和指導現有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對照《設置指導標準》規定進行對標整改。其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由各區(市)縣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年檢結果續期或根據《設置指導標準》重新認定。
二、規范新設置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
各區(市)縣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設置指導標準》要求進行新設置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不再受理審批新的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
三、統籌推進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監管
各區(市)縣科技主管部門做好行業監管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教育綜合執法、部門聯合懲戒、培訓大數據分析等工作。
成都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指導標準
(試行)
第一條 制定依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發〔2018〕9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標準。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指導標準所稱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民政部門登記,面向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實施編程、機器人、創客、科普知識等旨在培養科學興趣、提升科學素養、拓展創新能力的各類科學技術培訓服務的非學科類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
第三條 舉辦者
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是國家機構、中小學校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
舉辦者為社會組織的,應當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社會組織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無不良記錄。
舉辦者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合開辦協議,明確合作方式、各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等。
舉辦者為外國投資者(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符合我國教育及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名 稱
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國家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歧義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誤導公眾的其他法人名稱。
培訓機構名稱要反映學校類別、層次和所在行政區域,其中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名稱一般由“成都(市)+區(市)縣”或“區(市)縣”行政區劃名稱、字號、學校類別(培訓)組成;營利性培訓機構名稱一般由“成都(市)+區(市)縣”或“(市)縣”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培訓)、組織形式(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組成。
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培訓機構外文名稱應當與辦學許可和核準登記的中文名稱一致。培訓機構的字號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不得使用國家(地區)、國際組織、政黨、社團組織、部隊番號、中國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不得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使用字母、阿拉伯數字,不得使用個人姓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國務院或授權機關批準的除外),不得冠以“國際”“全球”“亞洲”“美洲”“澳洲”以及外國國家名稱、國際組織等名稱字樣;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西部”“巴蜀”等區域及其變體字樣;不得冠以“示范”“旗艦”“精品”“標準”“實驗”“雙語”“英美”等與實際不符或容易產生誤導作用字樣,未經授權不得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字號誤導公眾。
第五條 開辦資金
舉辦者申請籌備、設立培訓機構,應當按時、足額履行辦學出資義務。開辦資金(注冊資本,以下同)應當在培訓機構設立時繳足,數額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開辦資金應不少于30萬元。
舉辦者以貨幣出資的,籌建時應轉入培訓機構的驗資賬戶,培訓機構設立登記時轉入培訓機構的基本存款賬戶。舉辦者以實物、不動產所有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值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在培訓機構登記后及時交付培訓機構,自正式批準設立之日起1年內過戶到培訓機構名下;資產過戶或交付培訓機構前,舉辦者對培訓機構債務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場地設施
(一)場地性質。
培訓機構辦學場地應與辦學項目和辦學規模相適應,合法、獨立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教室(經科技主管部門同意出借教室用于政府及社區群眾公益活動等除外)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與其他機構和個人混同使用場地,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用于學齡前兒童、小學生、初中生培訓的教室不得超過3層(一、二級耐火等級)或2層(三級耐火等級),用于高中生培訓的教室宜在5層以下。租賃場地辦學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二)場地面積。
法人注冊地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的2/3,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
(三)設施設備。
1. 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類別、培訓層次、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器材資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落實好青少年近視防控要求。
2. 培訓教室設施設備要按照符合培訓內容設計要求進行建設。對于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設備,培訓機構必須做好防護措施,設立警示標牌,并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基本防護用品。設施設備存在噪音危害的,培訓機構應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科學實驗應安排在專用教室進行,其場地、設備、安全等要求需與中小學校實驗室要求一致。
3. 科技類校外培訓使用的教輔教具需符合培訓科目的要求,與培訓對象的年齡相適應,符合青少年學習培訓特點、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傷害的性能,不能對青少年視力、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負面影響。
(四)安全要求。
辦學場地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風、排水良好,符合消防、衛生、環保等要求,并依法通過房屋安全鑒定(取得產權證后未改擴建且房屋使用年限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2/3的免鑒定)、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或消防安全評估)。要建立相關安全防范體系,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
第七條 章程制度
培訓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制定章程,應當依章程建立健全教學、教研、收費、退費、安全、人事、資產財務、校務公開、衛生防疫等各項配套管理制度。
章程主要內容包含:名稱、性質(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范圍、辦學形式及類型、辦學宗旨、規模、舉辦者(股東)、法定代表人、校長、地址、開辦資金(注冊資本)、資產來源及性質、出資方式及時間、組織機構(包括產生方式、人員構成、職權、任期、議事規則等)、黨組織建設、管理機制、監督機制、終止辦學事由及處理原則、章程修改程序等。
培訓機構要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將黨的建設有關內容寫入章程。
第八條 組織機構
培訓機構正式設立前,由舉辦者依法制定培訓機構章程,推選培訓機構首屆理(董)事會組成人員;正式設立后,應當依法依規依章程完善決策機構、監督機構、行政機構,按規定建立黨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
理(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未建立黨組織的黨代表)、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推舉產生)等5人及以上單數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員應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監事會由3人及以上單數組成。監事會應當有黨的基層組織代表,且教職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職工人數少于20人的民辦學校可以只設1至2名監事。
第九條 從業人員
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實施入職查詢,應符合教育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不得為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
(一)校長。
培訓機構的校長應當專職,不得兼任校外職務。校長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中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思想政治素質較高,品行良好,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勝任工作,5年以上相應培訓學段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經歷,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其中面向中學生的應為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教學教研人員。
培訓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于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面向中小學生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于學生人數的2%;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培訓人員原則上不低于兒童人數的6%。教學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具有培訓項目相關專業教師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3年以上從業經歷。外籍教師應持有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許可證批準的崗位應與現從事的工作崗位相符)、工作類居留許可、國際通行的教學資格證。
第十條 培訓項目
培訓機構應制定與其培訓項目相對應的培訓計劃,合理安排教學內容。課程內容需符合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根本要求,以促進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提高學生科學素養與創新能力為落腳點,不得違背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不得違背科學倫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借辦科技類培訓之名開設學科類課程內容,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不得開設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盜版侵權等危害人身安全、社會公共安全以及違背公序良俗的課程內容。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
培訓機構須制訂與課程相配套的課程標準和教學計劃,培訓材料可選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編教材。正式出版的培訓材料,在培訓機構招生簡介、網站平臺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編教材的培訓機構,應建立培訓材料編寫研發、審核、選用使用及人員資質審查等內部管理制度。培訓材料在校外培訓機構內部審核基礎上,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協助科技主管部門開展抽查、巡查。培訓機構應當對培訓內容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作出書面承諾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一條 班 額
培訓機構招收學齡前兒童、小學生、中學生同期培訓的最大班額分別不超過35人/班、45人/班、50人/班。
第十二條 其他事宜
本指導標準為基礎標準,由發文單位解釋,各區(市)縣行政審批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本指導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如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調整,從其規定執行。
來源:成都科技網